Article 12
In force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应当礼让行人,主动让行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非紧急情况时不占用应急车道;
(二)驾驶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车道和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逆向行驶,过斑马线有骑行线时可在骑行线内骑行通过,未设立骑行线应当下车推行通过斑马线;
(三)驾驶、乘坐机动车应当使用安全带,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车辆行驶中驾驶人员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
(四)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不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等;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六)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不乱穿马路、翻越护栏,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马路时,不浏览手持电子设备、嬉闹;
(七)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