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医疗服务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区医疗服务促进工作。

县级医疗集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医疗服务的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