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经营者提供商品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和使用计量标准器具;不得将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复核的要求。

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在市场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用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