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及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督促落实机制。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实施满两年的,制定机关或者主要实施机关应当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禁止随意撤销、撤回或者变更。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设置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