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常态化企业破产工作联动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中的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财产处置、信用修复、涉税事项处理、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

对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的破产企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整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