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公示监督电话、备案证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未公示收费标准(含免费情形)、未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