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停车场纳入网格化管理,协助做好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停车资源调查收集和共享停车等工作,接受和依法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指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做好机动车停车管理与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