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展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收费标准、泊位信息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标准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方法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免费情形;

(三)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安全技术防范、安全管理责任清单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机动车进出停车场过程中扬尘、噪声污染;

(六)维护停车秩序,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

(七)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登记、视频监控等记录,实时、准确上传停车数据至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