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运营前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场地合法使用材料、停车场总平面图;

(三)独立选址或者建筑物配建建设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提供建设工程验收材料;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提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材料。

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