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规范技术标准,定期开展全市各类机动车停车场资源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监督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按技术要求将数据实时准确上传至智能停车综合管理平台。

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通过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采集、录入、更新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并与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