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对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定为重点风险监管单位:

(一)年产生省《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管控清单》中的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二)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一百吨以上的;

(三)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

(四)经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专家评估,认为应当确定为重点风险监管单位的。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建立台账,督促及时整改。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