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和设施,应当具有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功能,并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和设施,应当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识别标志的分类、内容、设置要求和制作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和设施停止使用或者关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予以妥善处置。达到设计容量或者填满的危险废物填埋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封场,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Local Regulations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