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消除影响;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活动,未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的保护专项方案施工的;
(二)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活动,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估、专项监测的;
(三)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停止作业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