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客流监测,可能发生客流上升时,应当按照预案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并适时发布预警。发生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甩站、封站等措施。因采取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增加其他客运运力,疏解客流。
因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无法保证安全运营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暂停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网的运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采取限制客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及时告知公众,其中封站、暂停运营措施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