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消防救援、国防动员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应急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