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城市轨道交通实行保护区管理制度。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分别为: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以及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三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三)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五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河、湖、水库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为控制保护区,五十米内为特别保护区。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通过黄河的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按照有关黄河管理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