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Chapter 2 会议的召开Article 8In force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对于会议议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会议举行前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Article 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