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Chapter 4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Article 21In force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必要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