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Chapter 1 总则Article 1In force为保障内蒙古自治区各旗、自治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