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在建筑物、公共设施和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张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在禁烟场所吸烟的,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拒不改正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