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定期进行调整。确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综合整治协作联动机制,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