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抵边村镇、生产放牧点建设,推进抵边嘎查村危房改造、道路维护、供水供电供热保障、人居环境治理、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改善抵边嘎查村民、居住边境一线边民生产生活条件。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边境地区乡村振兴,推动边境地区美丽乡村建设,支持边境地区实施农村牧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危房改造、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生活污水治理等项目建设,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