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推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处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农作物秸秆收纳场所,督促、指导农资生产和销售单位等依法开展农药包装物、废旧农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工作。
农资销售单位应当在销售门店设立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点,如实建立农药农膜销售台账、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台账。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