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执法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意见的征集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批材料的附件。

经依法批准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送批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并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