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海绵城市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行维护责任人:
(一)道路、公园、绿地、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应项目的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建筑类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等单位负责;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合同约定的运营维护主体负责;
(四)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海绵城市设施尚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运行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