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用地管理模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严格耕地保护的前提下,健全产业用地多主体多方式供给制度,依法可以采用以固定期限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用地和低效用地,积极探索推广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工业用地快速办理、节约集约用地等改革经验。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