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包括收集站点、场地、收集亭、垃圾房等设施。

(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废物箱、垃圾桶、垃圾箱等。

(三)大件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家具及其他生活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