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等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处理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或者混合处理,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