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健康管理纳入爱国卫生工作重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创建活动。鼓励和支持开展爱国卫生月等群众性卫生与健康活动,依靠和动员群众控制和消除健康危险因素,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建设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健康社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或者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宣传与健康促进活动,营造健康社会氛围,倡导健康生活方式。车站、商场、广场、公园、集贸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