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市、区)爱卫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校园周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贸市场、废品收购贮存点、背街小巷、闲置空地、公路铁路沿线、旅游景区(点)等区域或者地段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落实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和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