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以享受五年内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或者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对改造项目中已批未用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等零星土地,可与周边用地整合实施。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影响风貌的前提下,改造项目可增加用地功能的兼容性。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