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实施城市更新,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优化城市设计,落实城市风貌管控要求,彰显城市特色。

(二)尊重城市发展历史,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三)落实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建设要求,提高城市防涝、防洪、防疫、防灾等能力。

(四)落实绿色发展要求,开展既有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打造绿色生态城市。

(五)优先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提升和改造,推进综合管廊、公共充电桩等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建设。

(六)通过对既有建筑、公共空间进行更新,持续改善建筑功能和提升生活环境品质。

(七)统筹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集约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率。

(八)挖掘低效存量资源,推动老旧厂区、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

(九)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综合片区的可持续发展。

(十)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坚持二环内做“减法”、二环外做“乘法”,二环内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2.0;落实二环路沿线规划要求,推进融合发展。

(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