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在国有土地上开展城市更新活动的,已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物业权利人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时,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与未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物业权利人经充分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实施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启动征收程序。

物业权利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