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县(市)城市更新部门或者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更新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城市更新规划中应当确定城市更新行动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重点更新项目和重点更新单元指引。确定更新区域时,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区域。
在编制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