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除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电子标识的,由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