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将有关信息在合同中载明,向承租人提供证件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辆,并进行安全提示。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驾驶服务。

承租人应当具备驾驶租赁车辆相应的资格,并出示相关证件。汽车租赁期间因承租人过错造成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由承租人负责。

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