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需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经营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公平、合理、及时的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通过兑现政策、补偿损失、补办手续等方式,解决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遗留问题。

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