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制定科技创新政策,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实施科技创新举措,协调解决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例会、跟踪督办等科技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科创资源配置、科技政策落实、园区产业聚集、科创项目招引等工作;建立财政科技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健全多元化科技资金投入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科技创新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安排专人做好政策宣传、活动组织等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