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Chapter 2 地名命名规定与规范Article 9In force居民区的通名按照省有关规定和下列规范命名:(一)占地面积、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的可以称为(花)园或者(花)苑;(二)绿地率、容积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以低层高标准住宅为主的可以称为别墅;(三)绿地率符合规定标准并依山而建的可以称为山庄;(四)其他居民区称为公寓等。大型居民区可以设立分区。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23Article 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