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

(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

(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

(四)自然村、住宅区、区片等居民地名称;

(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

(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

(七)大厦、大楼和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

(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

(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

(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