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在进行督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督察机构工作;
(二)就督察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的人民政府发送督察意见书,并监督其组织整改;
(三)约谈被督察的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重大决策不力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五)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