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批准程序和时限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禁止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者占补平衡指标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