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依法保障乡村产业发展、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统筹城乡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相邻乡镇和村可以根据安全、经济、方便群众使用的原则,统筹使用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