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和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前两款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