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
(五)保证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依法公开污染排放数据;
(九)建立控制污染和应对设施故障、处置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生活垃圾处置的其他规定。
鼓励处置单位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科普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