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运。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收集、运输,做到日产日清。

大件垃圾由产生者自行或者委托的单位负责收集、运输。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