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三)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场馆、宾馆、饭店、商场、商铺、市场、广场、公园、旅游景点、河湖水域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七)其他区域或者场所,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在责任区域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