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采取合资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捐助、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支持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将集体经济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养老服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公益宣传,营造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