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养老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和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配备专职人员,发挥资源统筹、服务主体孵化、人员培训等功能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养老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