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市、县(区)民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应当推动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托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下列居家养老服务: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家庭护理等健康服务;
(三)关爱探访、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安全监测、紧急救援、应急救助、信息化服务等安全服务;
(五)老年教育、文体休闲、健身养生等文化服务;
(六)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七)其他老年人合理需求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